陸運件

陸路運輸違法禁寄物品
第1條 各類烈性毒藥和傳染性物品,如鉈、氰化物、砒霜、催淚彈等;
第2條 麻醉藥物和精神藥品,如毒品、鴉片(包括罌粟殼、花、苞、葉等)、嗎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等;
第3條 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運的物品,如文物、武器、彈藥、刀具、仿真武器、古董等;
第4條 含有淫穢、有傷風化等的報刊書籍、圖片、宣傳品、音像製品,電腦磁片及光碟等;
第5條 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屍骨、骨灰、靈柩、未經硝制的獸皮、未經藥制的獸骨等;
第6條 動物、植物以及它們的標本;
第7條 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各種危險品,如雷管、導火索、火藥、炸藥、核能物品等;
 
陸路運輸違規禁寄物品
凡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腐蝕等特性,在陸路運輸、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,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的物品,都為禁止運輸物品。主要有以下幾種:
第1條 易爆物品,如煙火製品(禮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等)發令紙、乾冰、打火機、煤氣爐、煤氣罐;
第2條 氣體、粉末狀物品(不論何種顏色)、膏狀物品(如牙膏等)、白色晶狀物品;
第3條 易燃液體,如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、油漆、油墨、去光水等;
第4條

易燃固體、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,如煤、松香、石蠟、活性碳、白磷、黃磷、油麻、金屬鈉、鎂鋁粉等;

第5條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,如氧化氫、過氧化鈉、次氯酸鈣、氯酸鉀、硝酸鉀、不明化學成份物品等;
第6條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。指在流通過程中容易發生中毒和感染的物品,如殺蟲劑、滅草劑、砷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氰及其化合物、哥羅仿、苯銨、生漆、血液、尿液、體液、炭疽、危險性病菌等;
第7條 腐蝕品,能灼燒人體組織,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和液體,如硫酸、硝酸、鹽酸、氯磺酸、冰醋酸、燒鹼、雙氧水等;
第8條 帶電物品須將電池與實物分離方可收寄;
第9條 限制運輸物品:香煙一次性收寄不得超過2條,酒一次性不得超過10瓶;
第10條 各種流通貨幣、車牌、木材、易腐爛物品、賭博設備及器具等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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