陆运件

陆路运输违法禁寄物品
第1条 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,如铊、氰化物、砒霜、催泪弹等;
第2条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,如毒品、鸦片(包括罂粟壳、花、苞、叶等)、吗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等;
第3条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,如文物、武器、弹药、刀具、仿真武器、古董等;
第4条 含有淫秽,有伤风化等的报刊书籍,图片,宣传品,音像制品,电脑磁片及光碟等;
第5条 妨碍公共卫生的,如尸骨、骨灰、灵柩、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等;
第6条 动物、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;
第7条 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各种危险品,如雷管、导火索、火药、炸药、核能物品等;
 
陆路运输违规禁寄物品
凡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腐蚀等特性,在陆路运输、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,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物品,都为禁止运输物品。主要有以下几种:
第1条 易爆物品,如烟火制品(礼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等)发令纸、干冰、打火机、煤气炉、煤气罐;
第2条 气体、粉末状物品(不论何种颜色)、膏状物品(如牙膏等)、白色晶状物品;
第3条 易燃液体,如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、油漆、油墨、去光水等;
第4条

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,如煤、松香、石蜡、活性碳、白磷、黄磷、油麻、金属钠、镁铝粉等;

第5条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,如氧化氢、过氧化钠、次氯酸钙、氯酸钾、硝酸钾、不明化学成份物品等;
第6条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。指在流通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和感染的物品,如杀虫剂、灭草剂、砷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氰及其化合物、哥罗仿、苯铵、生漆、血液、尿液、体液、炭疽、危险性病菌等;
第7条 腐蚀品,能灼烧人体组织,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和液体,如硫酸、硝酸、盐酸、氯磺酸、冰醋酸、烧碱、双氧水等;
第8条 带电物品须将电池与实物分离方可收寄;
第9条 限制运输物品:香烟一次性收寄不得超过2条,酒一次性不得超过10瓶;
第10条 各种流通货币、车牌、木材、易腐烂物品、赌博设备及器具等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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