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1. |
此計劃只供順豐速運(香港)有限公司香港區月結客戶參加。 |
| 2. |
香港順豐速運2011年積分獎賞計劃有效期為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。 |
| 3. |
客戶寄件地址須與月結帳號登記地址相同,並採用寄付方式。 |
| 4. |
客戶可於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1月31日兌換禮品,逾期未兌換禮品的積分將會作廢。 |
| 5. |
禮品兌換申請經順豐速運(香港)有限公司核實後,客戶將於1個月內獲贈禮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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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 |
若客戶所選擇之禮品並無存貨,順豐速運(香港)有限公司有權以同等價值的禮品替代。 |
| 7. |
順豐速運(香港)有限公司對任何有關禮品概不作出保證或賦予含意,包括但不只限於品質、隨附的條款及細則、保用、銷售性和適用性,以及知識產權的擁有權。 |
| 8. |
禮品兌換申請一經接納,恕不接受客戶取消、更改或以其他申請替代。 |
| 9. |
客戶必須維持良好的帳戶紀錄,方能換領禮品。倘若客戶於每月到期繳款日未能繳付帳戶全部應付金額,順豐速運(香港)有限公司保留權利隨時扣起或撤回禮品兌換的權利。若客戶的帳戶服務被終止或取消,其賺取的積分將立刻作廢。 |
| 10. |
順豐速運(香港)有限公司保留更改條款及細則的權利,而無須另行通知。 |
| 11. |
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,概以英文版本為準。 |
| 12. |
如有任何爭議,順豐速運(香港)有限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。 |